装饰学字[2012]13号
关于给予刘笑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刘 笑,女,20岁,江苏丰县人,视觉10-1班员工。
2012年4月28日,刘笑同学无视校规校纪,当众辱骂老师,在同学之间造成恶劣影响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条规定,经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刘笑同学警告处分。
此决定。
建筑装饰艺术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
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
发布者: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发布时间:2012-05-06浏览次数:1950
装饰学字[2012]13号
关于给予刘笑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刘 笑,女,20岁,江苏丰县人,视觉10-1班员工。
2012年4月28日,刘笑同学无视校规校纪,当众辱骂老师,在同学之间造成恶劣影响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条规定,经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刘笑同学警告处分。
此决定。
建筑装饰艺术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
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