装饰学字[2012]14号
关于给予柴趁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柴趁,女,21岁,江苏徐州人,室设10-2班员工。
2012年2月28日至5月13日,柴趁同学无视校规校纪,累计旷课达11学时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条规定,经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柴趁同学警告处分。
此决定。
建筑装饰艺术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
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
发布者: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发布时间:2012-05-13浏览次数:1830
装饰学字[2012]14号
关于给予柴趁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柴趁,女,21岁,江苏徐州人,室设10-2班员工。
2012年2月28日至5月13日,柴趁同学无视校规校纪,累计旷课达11学时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条规定,经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柴趁同学警告处分。
此决定。
建筑装饰艺术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
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