装饰学字[2012]33号
关于给予单钊、汪浩等2名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
单 钊,男,20岁,江苏徐州人,室设12-1班员工;
汪 浩,男,19岁,江苏宿迁人,广告12-1班员工。
2012年10月13日晚员工会查房中,单钊同学,在员工公寓内使用打火机、吸烟,汪浩同学在员工公寓使用吹风机,该2名员工无视校规校纪,给公寓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规定,经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单钊、汪浩2名同学通报批评。
此决定。
建筑装饰艺术学院
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