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计学字[2013]1号
关于给予卢旭等4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卢 旭, 男,20岁,河北衡水人,建设11-3班员工;
韦 昕, 男,20岁,江苏南京人,建设11-5班员工;
张力行, 男,21岁,江苏泰州人,建设11-5班员工;
刘海波, 男,22岁,江苏徐州人,建设11-5班员工。
以上四名同学无视校规校纪,未经请假擅自离校,导致2012年12月30日晚点名到12月31日旷课12节,在同学中造成极坏影响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条规定,经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卢旭等四名同学警告处分。
此决定。
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
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