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惠苹,女,21岁,江苏省南京市人,建设11-5班员工。
在6月24日至6月30日全班集体外出建筑考察实习期间,刘惠苹同学无视校规校纪,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,擅自不参加校外实习,导致旷课84学时,在同学中造成极坏影响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条规定,经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刘惠苹同学记过处分。
此决定。
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
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