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胡皓月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
来源: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发布时间:2014-04-01浏览次数:1808

 

关于给予胡皓月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
胡皓月, 男,20岁,江苏新沂人,建设13-3班员工。

2014216日至今胡皓月同学无故旷早操达10次以上。
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条规定,经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胡皓月同学警告处分。

此决定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

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