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郭学成、王子贤同学违纪处分的决定
郭学成,男,20岁,江苏省徐州市人,建设14-3班员工;
王子贤,男,20岁,江苏省徐州市人,建设14-3班员工。
以上两名同学纪律观念淡薄,于2015年10月16日分别持自己伪造的假条向任课老师请假,在同学中造成极坏的影响。其中,郭学成同学曾于2014年12月29日因伪造假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。
为严肃校纪,教育本人及广大同学,根据《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经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郭学成同学记过处分,给予王子贤同学严重警告处分。
此决定
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
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